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采购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14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政府采购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流程,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统一建设,为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网上信息发布、服务选取、结果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购买中介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各类专业和技术的审查、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三条 中介超市建设应当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营造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中介超市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第四条 购买中介服务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介超市的建设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分步建立”的原则。
第六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开放入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遵循“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信用引导”原则,由市、县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中介超市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公管局为中介超市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推进中介超市建设和运行;
(二)牵头制定中介超市管理、信用评价、业务流程等制度;
(三)协调、配合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工作;
(四)汇总中介超市的入驻清单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市公管局对中介超市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抽取和竞价等线上线下服务;
(三)公示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结果和信用评价,对选取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为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管理系统提供指导。
第十条 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中介服务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行业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清单,开展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工作;
(二)按照职责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录入的信息进行监管,并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信用评价;
(三)按照职责依法对市、县级项目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管,并处理有关争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征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的支付和收取费用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遵循自愿原则,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开征集,组织资格审查,并实行动态补充。
征集活动主要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的名称、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除依法需保密的信息外,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经管理系统登记、分类后在市交易中心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中介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由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集公告中发布服务费用参考标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运行、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时应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入驻申请材料,并签订入驻承诺书,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驻中介超市:
(一)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在芜分支机构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3年内(自公开征集截止之日起追溯3年)因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撤销执业资格或禁止、限制承接业务的;
(五)在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登记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的有效期与其资质或资格有效期相一致。
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资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发布注册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第四章 选取流程和方式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超市设立服务采购公告栏,公开发布委托人采购中介服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需填写《中介超市采购服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管理系统;并上传采购中介服务的相关批文或依据,以及财政资金落实的审批资料。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公开发布采购中介服务的公告,并对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管理系统中须如实登记以下信息:
(一)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中介服务的内容、时限和费用;
(三)中介服务内容的基本情况;
(四)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按法定要求设置,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五)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日;
(六)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时间,其中选取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的1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则;
(八)回避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发布公告后,管理系统向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发送公告信息,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有参加意向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报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取分为系统随机抽取和网上竞价两种方式,由委托人按项目特点自行选择选取方式。具体如下:
(一)系统随机抽取方式。报名期届满,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2家(含)以上的,委托人发起抽取,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中选单位;报名期届满,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3家以上的,委托人可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择优选取3家(含)以上,系统在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选单位。
(二)网上竞价方式。报名期届满,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2家(含)以上的,由委托人发起竞价;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在3家以上的,委托人可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择优选取3家(含)以上,在系统中发起竞价。竞价实行一次报价,不可更改且不得高于委托人的出价。竞价期内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达到2家及以上的,即为成功竞价,报价最低者为中选单位。
1.成功竞价的,最低报价的单位数量超过中选单位数量时,委托人应择优确定中选单位。
2.委托人认为中介服务机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可以选择报价次低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委托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和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情况、资质、业绩等综合考虑,择优选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定对委托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有具体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名期届满,符合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少于2家的,委托人应当对服务费用出价和采购需求进行评估,并重新发布中介服务采购公告。
经二次发布中介服务采购公告且仅有1家报名的,可直接选定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委托人在不高于原定中介服务费用或标准的前提下,可线下直接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因断电、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市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各方主体,由委托人重新组织网上公开选取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参与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选取结束后,委托人在管理系统中确认选取结果,发布中选公告,打印《中选确认书》,及时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并在管理系统登记合同。
项目履约结束后,委托人应当及时在管理系统登记履约信用评价信息。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分为履约评价和监管评价两部分,评价主体分别为委托人和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履约评价是指项目履约结束后,委托人在管理系统中按照《委托人对中介服务履约行为信用评级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1),对中介服务机构履约情况给予的即时评价。
监管评价是指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中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并组织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活动信用评级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2),对中介服务机构活动情况给予评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累计计分制。
中介超市赋予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100分信用初始分。在信用初始分的基础上,由评价主体对良好行为进行加分,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计分周期为1年,信用评价加分、扣分满1年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的,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参与中介超市内的中介服务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其一定期限中介超市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被主管部门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清退出中介超市,3年内不得重新入驻中介超市: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与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串通,搞“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调查、检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公布,同时记入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纳入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二)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活动,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四)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介超市运行、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或竞价报价的;
(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选结果的;
(三)配合委托人恶意抬高中介服务要求的;
(四)故意引导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中介服务单位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委托人对中介服务履约行为信用评级内容及计分标准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活动信用评级内容及计分标准
3.首批拟入驻中介超市目录
附件1
委托人对中介服务履约行为信用评级内容及
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
附件2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活动信用评级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
备注:附表1中的“其他不良行为”和“其他良好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具体细化信用评价内容。
附件3
首批拟入驻中介超市目录
备注:清单目录通过征询意见,经各部门反馈后汇总而成。
|
||||||||||||||||||||||||||||||||||||||||||||||||||||||||||||||||||||||||||||||||||||||||||||||||||||||||||||||||||||||||||||||||||||||||||||||||||||||||||||||||||||||||||||||||||||||||||||||||||||||||||||||||||||||||||||||||||||||||||||||||||||||||||||||||||||||||||||||||||||||||||||||||||||||||||||||||||||||||||||||
信息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