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选址要求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8-03 19:11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经开区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选址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