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经开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已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
二、年报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1.网上年报:搜索并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http://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2.掌上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进行填报。或关注“安徽市场监管”“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掌上年报”,进行填报。
3.线下年报:个体工商户网上年报、掌上年报确有困难的,可到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咨询办理或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1、年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请认准官网官微,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经营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请务必及时年报、如实年报。
3、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已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年报);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无需年报)。
4、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五、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附件:业务咨询电话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
咨询电话 |
经开区市监局 |
0553-5845772 |
龙山市监所 |
0553-2111905 |
万春市监所 |
0553-8231779 |
江北园区所 |
0553-88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