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公告
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荣兴:
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公告期为30日。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6月6日,我局收到吴荣兴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吴荣兴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本人不曾注册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公司冒名注册登记。
经查,当事人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续多年度没有进行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及注册地址现场检查,均无法联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我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11月14日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调取该公司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该公司仅有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无其他变更申请材料。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委托高孝群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荣兴,监事为郭冠军。
2024年6月14日,我局通过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了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异议情况说明。
2024年7月3日,我局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函询当事人是否存在司法、社保、税务问题,经上述部门查询,当事人不存在司法、社保、税务问题。
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孝群进行询问调查,据高孝群陈述:2017年一名王姓男子委托高孝群入职的公司申请注册营业执照,高孝群是经办人,非吴荣兴、郭冠军本人来委托其申请注册营业执照,高孝群不认识也没见过吴荣兴、郭冠军。注册完成后,高孝群将营业执照交给王姓男子。
经比对,2017年5月设立登记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提供的材料中,吴荣兴电话号码是17163500726,身份证有效期限是2014.12.11-2034.12.11。2024年6月吴荣兴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材料中,吴荣兴电话号码是13992847628、15029989973,身份证有效期限是2015.06.03-2035.06.03。吴荣兴目前使用的身份证是2015年办理,与2017年5月设立登记时的身份证材料不一致。我局联系吴荣兴让其提供笔迹鉴定结果,当事人未能提供。
鉴于笔迹鉴定结果为关键性证据,现因证据不足,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三点“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拟对2017年5月芜湖长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不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韦伟、姚婧 联系电话:0553-5943200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