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开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开区“获得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委管委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建管处、投资服务中心、城北供电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新要求,修订了《经开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经开区“获得电力”工作领导小组
(经济贸易发展局代章)
2023年6月15日
经开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 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芜发改价格〔2022〕3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厘清政企权责界面,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开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力接入工程。
第二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而引起的,从用电单位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接入电网工程费用,不含用电单位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四条 低压接入电网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规划红线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政府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明确是否需要按标准配置及出资方式。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六条 按照“政企合作、分类实施”的原则,电力接入工程划分为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和其他类电力接入工程两类。
第七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接入工程,由规建局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列入土地储备项目投资估算,并根据储备地块权属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分级承担。
第八条 其他类电力接入工程,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市区城网范围小微企业试点200千瓦及以下)的通过低压供电方式接入,超过上述容量的按高压供电方式接入。投资分摊原则如下:
(一)低压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全额投资建设。
(二)报装容量在6000千伏安以下的高压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按架空线路方式投资建设到红线,要求电缆下地的,下地部分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投资费用。
(三)报装容量在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接入工程,经开区管委会承担投资费用。
(四)政府类投资项目,其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列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的建设资金来源承担。
(五)对于不需要外线延伸投资的项目,接入开关(含支持物)由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因用户接入导致的公用变电站内设备改造由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六)超过《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T29328-2018 ),要求配置双电源或保安电源的用户,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另一回线路建设投资。
第九条 电缆、架空线路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规划部门要求、接入线路方式、跨越道路实际等情况统筹确定。特殊区域或不能明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协商确认。
第十条 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恢复管养等成本费用,根据权属划分,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支付。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供电公司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按其内部工程项目要求管理实施。经开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由经开区管委会直接投资或按规定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操作和资金拨付等流程。
第十二条 建管处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新装(增容)工程电力走廊通道、青苗赔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和用户三方契约制度,规范用户用电负荷申报,加强对供电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经济效益的评估,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避免投资浪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规建局在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中,同步规划、修建的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等,要为供电管线铺设、接入工程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应按可移交标准建设,建成后资产移交至供电公司,后续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所有引起电力接入变更或迁改的情况,按照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确定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报装容量应为用户总容量,增容用户应包含增容前容量,双电源用户应包含主、备供容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