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经查明,刘准位于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明园小区振兴烟酒东侧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一处约30平方米的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本机关于 2021 年 10 月20日对刘准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拆除决定书》(经)城管(规划)限拆[2021]115号,责令刘准 于 2021年10月25日前自行拆除。 刘准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 刘准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明园小区振兴烟酒超市东侧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