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发布日期:2021-08-18 10:40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作者:李尽意阅读:字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财采〔2020〕97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相应限额标准的,应当进入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目录》在有效期内,限额标准及范围有修订的,以修订后文件为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2020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同时废止。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类别

项目内容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工程建设

市政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工程等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1. 施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工程等

水利水电工程包括: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及各区水利部门(含所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等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

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采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或修缮工程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1.工程限额标准: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限额标准: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限额标准: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2.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3.能采用小额工程竞争性简易发包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可采用此方式。

土地矿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矿业权出让

全部

农权林权

农村集体产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全部

国有产权

产权及股权交易

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所属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项目。

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增资扩股。

资产处置

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出租。

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

医药采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或带量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采购非乙类2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 万元)的医用设备,参照《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执行。其中市属公立医院采购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非乙类50万元以下医疗设备,采购人依法选定采购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低值耗材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购,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选定采购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设施

全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服务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