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冰墩墩”“雪容融”,驳回!滑雪类用品抢注“谷爱凌”申请未获通过!

发布日期:2022-02-18 09:35来源:中国质量报阅读:字号:

    为中国冰雪创造历史的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项目冠军谷爱凌,近日成为全民追捧的明星。这位不到18岁的天才运动员,给国人带来无数惊喜。

    尽管很多人第一次知道“谷爱凌”,但实际上这位天才少女并非“一夜成名”。早在2017年开始就有媒体对谷爱凌的故事进行报道。2019年6月,谷爱凌宣布代表中国冲击冬奥奖牌之后的几日,国家商标网便出现了对“谷爱凌”商标在多个品类上的注册申请。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目前,教育娱乐、广告销售等11类商品和服务中“谷爱凌”商标均获得注册,但在冰鞋、滑板等滑雪类用品上的申请未获通过。
    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谷爱凌”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很可能存在恶意抢注、囤积等不正当行为,谷爱凌本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除了“谷爱凌”商标以外,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眼下正销售火热,成为现象级“顶流”,一些个人和企业也打起了蹭流量的主意,试图抢注“冰墩墩”商标。

2022北京新闻中心冬奥特许商品展区的冬奥特许商品。(工人日报记者 窦菲涛 摄)

 

    截至2月8日,共有177条“冰墩墩”商标注册申请,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也有91条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分别各申请注册了45个国际分类的“冰墩墩”商标和“雪容融”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当年9月17日,两件吉祥物正式对外发布。而其他个人和企业申请注册“冰墩墩”商标和“雪容融”商标的时间多为2019年9月18日。也就是说,两件吉祥物刚刚揭开面纱,一些人和企业就迫不及待地试图抢注商标,涉及多地、多个领域。其中,秦姓申请人一人就先后申请了15个国际分类的“冰墩墩”商标。

    不过,除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分别申请注册的45个国际分类的“冰墩墩”商标和“雪容融”商标外,其他抢注商标大多已被驳回,并处于“无效”状态。

    专家明显的抢注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商标无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疫情期间,多个主体申请注册了“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等涉疫情、人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当年3月3日对这类恶意注册的63件商标依法驳回。
    2020年12月四川甘孜藏族小伙“丁真”走红,多个主体抢注“丁真”商标,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驳回包含“丁真”字样的78件商标。
    2021年8月,针对全红婵、杨倩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被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驳回。
    澎湃新闻此前多次报道,针对商标抢注、囤积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一直高度关注并加强整治,然而,对于“谷爱凌”姓名商标的抢注,则上溯到了三年前。一方面,谷爱凌至今知名度最高的时刻是此次在北京冬奥会夺冠,另一方面,多家媒体的报道显示,谷爱凌早在2019年甚至更早前,就已经在冰雪运动圈内赫赫有名。那么,2019年6月10日张帅等人申请注册“谷爱凌”商标,是一种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吗?其商标效力如何?

    在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看来,这是一种明显的抢注行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也认为,“很显然注册人早在三年前就已经看到了‘谷爱凌’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谷爱凌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只能说注册人的商业意识比较强,但是不能否定,其主观具有利用谷爱凌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赵智庆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抢注者行为。第一,从谷爱凌本人姓名权的角度。其作为创造历史的奥运冠军,并非“一夜成名”。早在2019年6月,谷爱凌的知名度已经相当高了,从商标的独创性角度,“谷爱凌”三个字不是普通的词汇,而是具有相当的独创性的文字,相关主体抄袭他人姓名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谷爱凌本可以申请自己姓名商标,现在却被人抢注。
    第二,从“谷爱凌”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分别进行注册的角度。若申请人是出于完全与奥运冠军谷爱凌无关的原因,正当申请了“谷爱凌”商标,那么,其批量申请12个商标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超出使用需求?若没有正当理由,则其抢注的主观恶意明显。国家正在积极打击商标囤积。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是直接驳回。
    澎湃新闻注意到,商标审查机构对于“谷爱凌”商标的注册,实际上保有一定的警惕。如2019年6月10日第一个申请的“东海县曲阳乡蒋红雨书店”,其申请在“(冰刀)冰鞋;滑雪板、轮滑鞋、滑雪杖、滑雪单板”等滑雪用品上注册“谷爱凌”商标,并未获通过,而是被驳回。

 

谷爱凌商标在滑雪用品上未获注册。

 

    同一天,位于吉林省敦化市的叫“张帅”的个体,申请在13个类别中的“谷爱凌”商标,在“健身器材”和“服装鞋帽”上的也被驳回,但是,张帅在另外11类上申请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

    赵智庆说,“这11件商标如果推向市场,将会造成很不良的社会影响。因为消费者很可能造成误认,他们可能出于对谷爱凌的热爱、认可,而误购‘谷爱凌’牌商品或服务,实际上该商品或服务根本与谷爱凌无关,也没有得到其本人的授权。同时,‘谷爱凌’牌商品或服务的出现,对于同业竞争者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赵智庆表示,根据《商标法》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马式辉认为,上述11件“谷爱凌”商标存在囤积嫌疑,最高法最新行政裁定文书显示,“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所以,“已经注册的‘谷爱凌’商标,谷爱凌本人可以损害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申请该商标无效;其他个人或单位,也可以提出该商标无效。”马式辉说。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