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文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芜湖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具备发布土地预公告的权利。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