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万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均要开展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初核
保密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各部门、中心、社区为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中心、社区提供的信息在上网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保密审查意见,意见不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确保上网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部门、中心、社区需公开的信息,应填写《万春街道信息上网发布审批单》(见附件1),并报本部门、中心、社区负责人初核签字。
(二)复核
复核由街道政务公开分管领导负责。经街道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复核后交综保办专人负责发布,信息制发部门、中心、社区和综保办均须做好上网信息的备案存档工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转载转发
政务公开平台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信息,须从《人民日报》、新华社、《芜湖日报》、芜湖新闻网等新闻单位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官方门户网站转载。
(二)明确信息来源
转载转发其他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单位的官方网站和其他经授权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转载转发,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信息发布页面要准确注明转载转发来源、时间等要素,非明显错误不得修改转载转发信息。
(三)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除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件2)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街道综合保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方式一般有信函、当面、网页申请,具体参见街道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0553-2910016)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综合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合保障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综合保障办公室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街道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街道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本街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本街道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街道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街道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街道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街道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街道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街道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街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街道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执行。
三、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一)解读范围
街道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中心制定的重要文件,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二)解读程序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起草部门在报审时,应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解读材料提交街道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并按规定开展解读。街道各部门、中心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中心对照解读范围,结合实际确定是否需要解读。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应同步制作解读材料。文件正式印发后,将文件和解读材料一并在街道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发布。
(三)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文字解读、图解、视频解读、专家解读、负责同志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社评、相关报道等,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一)回应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回应责任主体。对涉及多个部门、社区的回应关切,相关部门、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街道综合保障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回应内容
对舆情反映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回应流程
1.主动回应是对可能引发舆情的事项,主动解读或发布权威明确的引导信息。各部门、各中心、各社区每月需对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政策更新、社会热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等信息进行梳理,整理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文稿,经保密审查后交由综保办专人进行发布。
2.互动回应依托经开区官网“互动交流”栏目,针对咨询投诉的具体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回应。
(四)信息发布
所有涉及本单位职能的舆情回应均要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栏目发布。本单位收集的舆情和需要主动回应的事项,选择有代表性、质量高的主动回应关切信息在政府公开网栏目发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万春街道信息上网发布审批单》
附件2:《申请信息流程图》
附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