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街道公共服务清单(2024年本)

发布时间:2024-05-10 10:57信息来源: 万春街道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工作事项清单

 

 

 

 

 

 

 

一、党群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依据

条款表述

备注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开发区党工委)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

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4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6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7

健全城市基层组织体系,统筹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街道干部教育管理。

1.《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皖组发〔2017〕3号)
3.《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芜市办〔2019〕13号)

1.《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皖组发〔2017〕3号):全文。
3.《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芜市办〔2019〕13号):健全城市基层组织体系,统筹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街道干部教育管理。

 

 

8

按照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经开区党代表,向工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人选。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批准代表名额。

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发〔1994〕3号)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发〔1990〕8号)

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发〔1994〕3号)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发〔1990〕8号)第七条 ……代表的名额……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

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书记、书记候选人,对选出的委员予以备案,批准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发〔1990〕8号)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

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11

配强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芜市办〔2019〕13号)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2.《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芜市办〔2019〕13号):街道党工委设委员7-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必须配备1名专职委员(不包括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建工作。

 

 

12

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管理、服务社区老干部。开展老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完善老干部保障机制,引导老干部为社区建设服务。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
2.《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

全文。

 

 

13

做好关心下一代相关工作。

1.《安徽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2.《关于加强党建带关建 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全市关工委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芜组通〔2019〕81号)

1.《安徽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第四条 关工委依靠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简称“五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五老”人员加入或退出关工委组织坚持自愿原则。“五老”人员应大力弘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充分发挥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优势和独特作用,助力党委政府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各级关工组织。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学和中心小学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村小学等基层单位,成立关工委或关工小组。各级关工委在同级党委或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关工委对下级关工委是业务指导关系。
2.《关于加强党建带关建 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全市关工委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芜组通〔2019〕81号):6.选好配强各级关工委班子。各级党委要按照新老更替、梯次配备、有进有出的原则,重视选好配强关工委领导班子。县、区关工委主任、副主任由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身体好、威信高、热心公益的老同志担任。县、区关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关工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关工委主任,一般由在职党委组织委员担任,退下来的老同志任执行主任,可配备1名老同志任副主任,确定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关工委主任由党组织书记担任,配备1名退下来的老同志任执行主任。为优化年龄结构,可吸收大学生村官、社区年轻干部进入关工委班子。
14.切实保障关工委经费落实。各县、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关工委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村和社区关工委工作经费要做好保障;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关工委工作经费的落实。

 

 

14

组织街道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中办发〔2017〕9号)
2.《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发〔2019〕27号)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中办发〔2017〕9号)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2.《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发〔2019〕27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

 

 

15

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

1.《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18年版)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3.《2019年芜湖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芜文明〔2019〕1号)

全文。

 

 

16

负责辖区统一战线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15〕14号)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17

联系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三条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18

联系辖区内的政协委员,推进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社区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按照分配的委员名额,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

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19

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20

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团员青年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培养青年骨干,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2.《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
3.《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19〕2号)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2.《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3.《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19〕2号):推进街道社区团的建设。深入推进区域化团建, 规范街道团的委员会建设, 着力增强其枢纽功能, 完善联建共建工作机制, 推进区域内各类基层团组织协同发展。积极推进街道辖区内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团组织, 创新组织设置方式, 加强日常联系服务, 推动基层团组织覆盖率明显提升。推进驻外团组织建设, 建立流出地负责建立、流入地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 积极融入当地共青团工作格局。创新城市社区团建路径, 探索建立团员社区报到制度, 依托青年之家、社区服务中心等阵地, 应用公益、兴趣、社交等纽带, 广泛培育和联系辖区青年社会组织, 推动社区团组织直接联系服务更多团员青年, 在参与社区治理、文明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21

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5〕53号)

乡镇(街道)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2)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
3)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
4)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6)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协管和培训基层工会干部,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8)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9)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22

负责辖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3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4

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妇字〔2010〕3号)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条 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平安建设

 

序号

工作事项

依据

条款表述

备注

 

25

制定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推动群防群治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检查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推动群防群治工作;
(四)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五)依照规定建议或决定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26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5〕30号)

(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国各县(市、区、旗)的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整合各种资源力量,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到2020年实现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完成。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驻村)警务室建设。将治安联防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纳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任务。

 

 

27

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1.《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13〕30号)

1.《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意见,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建立科学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规,以增强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13〕30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8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街道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街道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9

协助、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0

动员和组织辖区社会力量,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31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戒毒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32

负责社区康复工作。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戒毒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33

依法做好禁种铲毒工作。

《安徽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4

配合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条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3.《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对于“三无人员”,监所要在刑释解教前1个月,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信息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35

负责办理本地区的民兵工作,领导本地区的民兵政治工作。

1.《民兵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1〕4号)

1.《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1〕4号) 第六条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指示、要求,领导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

 

 

36

负责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7

加强对本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38

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冬至等重点时段加大宣传力度。

《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冬至等重点时段加大宣传力度。

 

 

39

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龙山街道建议相关主导部门负责、街道配合完成

 

40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41

承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42

参与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43

按职责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全文。

 

 

44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龙山街道建议相关主导部门负责、街道配合完成

 

45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1.《禁止传销条例》
2.《芜湖市2019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芜打传办〔2019〕3号)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2.《芜湖市2019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芜打传办〔2019〕3号):围绕“打、防、控、管”四个环节,建立完善巡查防控、摸排举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监控平台,强化打传专业小分队、志愿者、信息员队伍建设,抓好对重点地区的工作督导。深入开展防传销宣传和无传销创建活动,将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网络平台”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城市、平安建设的范围,以传销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进一步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打击传销工作,实现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工作要求中提出: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中心)、社区(村)要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城市管理

 

序号

工作事项

依据

条款表述

备注

 

46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的行为。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违法建设的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一)主、次干道沿线; (二)铁路沿线;(三)江河沿线; (四)风景区周边; (五)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六)城乡接合部; (七)棚户区; (八)城中村; (九)老旧小区; (十)其他容易出现违法建设的区域。

 

 

47

推行河、湖长制,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3.《芜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9号)
4.《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8〕38号)

1.《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全部河流和湖泊。
2.《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芜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9号):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4.《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8〕38号):2018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市、县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四级湖长体系。
    每个湖泊都要设立湖长,各湖泊所在的县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居)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湖泊所在地的县区、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各级河长湖长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地湖泊管理保护、推行湖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

 

 

48

建立林长制体系,组织实施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

20l7年在合肥、安庆、宣城等地先行试点,2018年在全省推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为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提供制度保障。
 (一)分级设立林长。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域设立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担任。
    省、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省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和副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加强林权人权益保护和责任监管,确保专管责任落实到人。各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由本级林长会议确定。

 

 

49

开展街道文明创建工作。

1.《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18年版)
2.《2019年芜湖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芜文明〔2019〕1号)

全文。

 

 

50

协助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1.《安徽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实施办法》
2.《芜湖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安徽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实施办法》:(三)规范验收。工程竣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组织工程验收。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广大业主的积极性,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2.《芜湖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打造宜居宜业宜创宜游宜学宜养城市的总体目标,切实解决我市建设年代久远、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环境质量差等方面问题,保证设施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城市环境美化、住宅小区靓化、功能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健全,物业管理规范的目标。
(三)坚持多管齐下、合力推进。充分调动区、街道和社居委积极性,有效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参与,凝聚各方合力,有序推进。

 

 

51

按照分工负责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2.《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52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本单位(小区)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和统计等工作。

1.《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督〔2019〕108 号)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91号)

1.《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督〔2019〕108 号):(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开展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二)坚持示范引领。……以城市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91号):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组织开展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手册、一封信等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队伍。
    发挥居委会、社区党员干部和志愿者的作用,并积极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协调对接,协同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各县区辖区内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开展范围的单位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和社区,必须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经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本单位(小区)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和统计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53

参与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76号)

(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54

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55

负责组织人员日夜巡逻,及时发现、报告、处理险情。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用于防汛抢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当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的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由其水管单位负责日夜巡逻;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日夜巡逻,及时发现、报告、处理险
第四十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省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管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56

参与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57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8

参与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奖励等措施,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协助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办理备案的,应当教育、督促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59

推进本区域网格化管理工作。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
2.《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逐步建立“巡查、报告、解决、督查”的工作机制,依托各市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构建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网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2.《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网格管理,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快速处置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管理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

 

 

60

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61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62

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整治。

1.《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指导意见》(安环委办〔2017〕24号)
2.《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4号 )
3.《关于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68号 )
4.《芜湖市“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控机制实施方案》(芜环委办〔2018〕92号)

1.《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指导意见》(安环委办〔2017〕24号):三、目标任务。(一)全面摸底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小散乱污”企业。
2.《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4号 ):二、全面梳理排查。二是要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对未纳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内,未纳入工商管理的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3.《关于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68号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深入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对市、县(市、区)、乡(镇)、村开展拉网式排查。
4.《芜湖市“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控机制实施方案》(芜环委办〔2018〕92号):第二大点目标任务第一小点开展整治“回头看”:各县(区)、开发区要组织工商、税务、供电、供水、国土等部门,按照各部门登记的企业名单,有效利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信息归集优势,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对辖区进行全面筛查,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拉网式排查;第二小点:强化联动分类整治。根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及部署,坚持我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体制、职责任务、运行机制不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各县(区)、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开展联动执法;第四大点工作机制第三小点加强“散乱污”企业网格排查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履行环境整治和管控网格主体责任,将“散乱污”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纳入镇(街道、中心)、村(居)网格环境监管范围,制定“散乱污”企业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要求各级网格长加强“散乱污”企业的整治管控,明确网格管理员,对本辖区内容易反弹、回流、隐藏“散乱污”企业的区域进行常态化巡回检查,建立定期月报告制度,确保各网格“散乱污”整改清单内企业不反弹,清单外企业不滋生。

 

 

63

协助开展网格化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要求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网络联动

由开发区、街道两级进行属地监督管理,将行政权限下至街道

 

 

四、社区建设

 

序号

工作事项

依据

条款表述

备注

 

64

承担加强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街道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65

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66

使用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7号)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1〕11号)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7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
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1〕11号):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积极推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单独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67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68

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五)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9

开展街道志愿服务活动。

1.《志愿服务条例》
2.《全省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

1.《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全省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引进社会力量和资本,建立智能化社会服务模式,推动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专业服务、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在社区相互促进融合,初步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五级互联互通的社区智慧治理和服务体系,基本实现社区智慧化。

 

 

70

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四、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
(十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要关心职工、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1

协助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 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72

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
2.《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市办〔2018‟〕3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市办〔2018‟〕37号):全文。

 

 

73

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74

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75

协助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民生保障

 

序号

工作事项

依据

条款表述

备注

 

76

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77

负责对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核。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民发〔2008〕156号)
2.《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民救〔2010〕78号)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民救〔2010〕78号)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78

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79

参与共同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1.《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第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80

配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

 

 

81

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皖办发〔2011〕11号)

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82

组织实施街道政务服务工作,负责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31号)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05号)

全文。

 

 

83

负责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1〕23号)
2.《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芜市办〔2016〕20号)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1〕23号)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调配3-5名专业工作人员,设置固定的服务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其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制定委托代理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地方应当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会计核算中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芜市办〔2016〕20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要成立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管理。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职能,强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全程监督。

 

 

84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
3.《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芜市发〔2019〕18号)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全文。
3.《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芜市发〔2019〕18号):镇、街党委书记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责来抓。

 

 

85

负责街道统计工作。

《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统计工作,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乡级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三)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统计业务,指导村级和调查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86

负责街道创业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

把创业服务工作纳入街道(乡镇)、社区重要工作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创业服务机构或窗口,负责辖区创业人员的摸底调查、日常服务等工作,受理创业人员的创业服务申请,为创业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跟踪服务,逐步形成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87

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1.《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社部发〔2011〕79号)
2.《关于开展201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1号)
3.《关于开展201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161号)

1.《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社部发〔2011〕79号):一、网格划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以乡镇(街道)为基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为依据、以便利劳动者维权和服务企业为导向划分监察网格。
七、网格工作职责
  (一)采集、上传和更新网格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
  (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
  (四)报送劳动者举报投诉材料。
  (五)发现和报告网格内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六)报告网格内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反映劳动关系运行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2.《关于开展201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1号):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书面审查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按照属地、统筹、便民的原则,实行属地管辖。
3.《关于开展201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161号):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书面审查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按照属地、统筹、便民的原则,实行属地管辖。

 

 

88

做好退役军人关系转接、联络接待、困难帮扶、信息采集、情况反映、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和走访慰问等工作。

《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组电﹝2019﹞4号)

乡镇(街道)要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并且要实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的要求。管理站主要职责为做好退役军人关系转接、联络接待、困难帮扶、信息采集、情况反映、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和“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走访慰问等具体事务。

 

 

89

协助开展辖区妇女“两癌”检查工作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经开区贫困/低保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开社字〔2019〕409号

1、各街道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参加“两癌”检查项目。                                                           (一)各街道负责前期摸底辖区30-59岁贫困/低保妇女,加强宣传,对有意向的居民提供知情同意书并给予登记相关信息以便后续回访。         (二)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协调街道、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辖区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90

协助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91

协助开展无证办学机构(含无证校外培训及无证托幼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92

协助开展体育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93

协助开展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94

协助开展民族宗教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95

参与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96

配合开展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工作

《经开区关于做好2011-2020年芜湖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要求的通知》开社字〔2019〕506号

全文。

 

 

97

协助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第六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二十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综合保障

 

序号

工作事项

依据

条款表述

备注

 

98

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

 

 

 

 

99

机关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和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落实。

 

 

 

 

100

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101

街道对外接待联络和领导调研的服务保障工作。

 

 

 

 

102

街道机关文电、机要、信息、信息公开、党务公开、保密、督查、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档案等工作。

 

 

 

 

103

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工作。

 

 

 

 

104

承担“12345”及其他各类政府服务热线交办事件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督办落实、统一答复工作。

 

 

 

 

105

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审核、财政执行情况监督、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106

机关及所属单位工资统发、代扣代缴工作。

 

 

 

 

107

机关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工作。

 

 

 

 

108

车辆、物业、食堂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109

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电子设备)管理工作。

 

 

 

 

110

按规定组织实施各类项目招标采购。

 

 

 

 

111

依法依规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112

按权限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科级以下干部调配、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

 

 

 

 

113

负责街道重大活动、题材的新闻报道策划和对外宣传报道。

 

 

 

 

114

负责街道宣传舆论阵地管理,做好相关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等媒介的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