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先用工后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如果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保留相关证据,切不可放任不做任何处理,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