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 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 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断改善残疾人群体生活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两项补贴标准
自 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标准均提高至 86 元/月·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基础标准不再按照残疾等级发放,一二级和三四级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发放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在省定基础标准上,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125元/月·人发放,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 90 元/月·人发放;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该标准执行,经费自行承担。
二、相关要求
1.加强精准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健全完善“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强化主动发现、主动服务,推进“政
策找人”,确保应补尽补、精准施补。
2.加强资金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超出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与区(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财政按照 5:5 共同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与区(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财政按 5:5 分担,经开区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地统筹做好“两项补贴”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并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资金拨付机制,确保补贴及时足额打卡发放。
3.严格审核审定。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把好审核关。加强动态监管,督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登录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实时查收补贴在线申请情况,并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4.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利用网站、微信、广播、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加大社会面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两项补贴”政策知晓率,兜牢兜实困难残疾人民生底线。
5.强化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主动、不负责导致“两项补贴”发放不到位或错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