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31 14:23信息来源: 龙山街道阅读次数:编辑:储昭阳 字体:【  

《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经2024年6月25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芜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依法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构建健康社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形成行政动员与主动参与相结合的群众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

 第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公民应当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养成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合理膳食、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健康专项行动。

 倡导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对健康的影响。

 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和精神卫生教育,传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积极的理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引导公众参加体育锻炼。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支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车站码头、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小餐饮店、校园周边区域等为重点,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的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统筹治理,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因地制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不乱排。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十八条  城市应当设置布局合理、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农村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人流量规划设置数量适当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鼓励农村户用厕所进院、入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等活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采取防治病媒生物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劝阻。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12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和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国家“十四五”规划专门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规定,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健康有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公民健康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芜湖建设。二是随着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的卫生整体质量和全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需要立法予以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参照《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上海市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条例》《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

三、《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2023年12月,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启动立法相关工作,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借鉴淮南、池州、上海、南昌等市制定爱国卫生条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2024年1月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等40余家单位与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共9条反馈意见。2月22日,市卫健委提请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办、市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经审查,《条例(草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月27日,市司法局会同市卫健委召开立法调研暨咨询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与修改。3月4日,《条例(草案)》通过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35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监督保障、附则七部分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定义,提出了当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各级爱卫会、爱卫会成员单位、基层爱卫机构和其他主体的职责,强调了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出了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规定,同时对爱国卫生月活动做出了要求。

第二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共7条。贯彻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要求开展健康服务,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健康素养监测体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倡导合理膳食、科学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健康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明确了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内容。对全民健身服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共5条。突出问题导向,以重点场所、薄弱环节为切口,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车站码头、背街小巷、建设工地、小餐饮店、校园周边等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治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公共厕所特别是农村户用厕所的建设和改造。

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共4条。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类重点场所以及单位、个人的职责,并对人员集中场所、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各级疾控机构、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人员的防控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吸烟危害控制,共5条。明确各级政府开展控烟工作职责,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对未成年人、医疗机构控烟工作和控烟宣传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保障,共6条。对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投诉举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

第七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在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6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表决稿共23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卫生设施、健康细胞、爱卫综治、社会参与、举报监督、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服务、全民健身、环境卫生治理、动物防疫、污水处理、饮用水卫生、卫生厕所、病媒生物防控、公共场所禁烟、爱卫工作责任、责任指引和施行日期。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爱国卫生条例》,对于做好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