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9-19 16:19信息来源: 龙山街道阅读次数:编辑:储昭阳 字体:【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政策对象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 12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 0.3亩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推荐并成功上岗。

三.申请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3、已登记失业。

四.申请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市、两级审批制度,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和管理;2.符合条件人员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http//ygjy.ah.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向户籍地或常住参保地社区提交申请材料;

3.社区初审合格公示 7 日无异议后,报街道复核 并报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区人社局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开发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完成的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政策时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4 年底。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方式)

芜湖经开区港湾西路30号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窗口告知

十.咨询电话

0553-584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