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发布时间:2024-04-30 14:59信息来源: 龙山街道阅读次数:编辑:储昭阳 字体:【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本村(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 与本村(居)村(居)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居)的;

   3. 本村(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居)的;

  4. 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居)的;

  5.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居)的。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 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 死亡的;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 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