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本村(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 与本村(居)村(居)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居)的;
3. 本村(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居)的;
4. 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居)的;
5.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居)的。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 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 死亡的;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 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