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龙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试行)》街道党工委会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龙山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研究决策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等重大问题是街道党工委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集体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街道党工委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意决策公开,提高决策效率。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方案、措施。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街道政治、经济、文化、企业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三资管理、民生保障、社会事业、平安建设、基层治理、人民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物业整治、生态文明建设等全局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政策、全年计划、发展规划编制等重大事项。
(四)街道各领域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及调整;各领域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五)各类创建示范点位的推荐上报。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或调整,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机关、内设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内设部门的设立、变更、撤销方案的审议;机关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各社区、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九)巡视、巡察、审计等反馈问题的整改。
(十)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二)社区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社区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任免、选聘。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推荐。
(四)街道管理干部的任免。
(五)审议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六)街道级评先评优办法、决定街道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推荐、上报街道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工作人员招考、聘用、分配、培养、辞退等事宜。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的确定、调整及阶段性进展。
(二)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确定。
(三)未列入当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且投资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确认、调整;未列入当年度预算计划且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及租用、固定资产处置等。
(四)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名义组织的重大考察、学习、培训等各种活动项目。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街道年度预决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二)街道财政预算之外拟追加安排3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上述事项,凡需先与上级党委、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汇报、沟通的,应当在取得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各社区党组织、机关各支部、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机关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需由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决策事项。“三重一大”议题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街道党工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应当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酝酿后提出。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定议题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二)召集会议。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充分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态度。
(四)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五)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由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采用党工委会议、党工委(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由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暂不进行审议。
(二)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按程序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工委书记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结论。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充分酝酿成熟或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四)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五)会议由党群办专人负责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决策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六)领导班子成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保密意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会议内容和研究情况。如有违反,将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人事、编制、财政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不得上会。研究干部问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除干部议题外,确定上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其上会材料应当提前 3 天报送至街道党群办,并符合格式规范。上会材料一般具备以下要件:
(一)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工委书记签字的议题审批表,审批表上应当明示“三重一大”事项。
(二)供讨论决定使用的方案及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党群办负责将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审签后印发各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文件,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领导班子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的决策,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党群办及时进行任务分解,确定牵头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由领导班子成员及责任部门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工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九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街道党工委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跟踪检查分管领域“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街道纪工委的作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决策、越权决策、决策严重失误、应当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会议记录有关要求
1. 重要决策必须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2. 每个参会人员的发言都要记录在案。
3. 党工委书记要“末位”表态发言。
4. 会议记录上要记清楚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会议(发言)内容等,要详细记录会议内容,不能太简单。
5. 要记录清楚讨论过后是否同意的意见。在会议记录的最后部分要形成决议(决定)。
6. 每次的会议记录后面不得留空白页。
7. 会议记录本不能用活页笔记本记录。
8. 记录发言人要写全名,不能以“姓+职务”等简写。
9. 相关材料要打印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