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权力清单分表(行政确认2022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形式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
仅限“锅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和电梯的使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