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正式印发了《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芜政令〔2021〕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2017-2019年,随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更新、修订和发布,对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入库标准、前期开发及资金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新要求。芜湖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企业转型升级需求提高,土地收购补偿标准与实际需求不相符等问题已制约了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经市土储中心申报,市政府启动了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对原《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在职责和程序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聚焦土地储备职能、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根据《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市土储中心负责《办法》起草工作,于2018年8月初步完成《办法》(初稿)。市土储中心分别向有关单位、民主党派征求意见,此外通过市政府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办法》(初稿)进行修改。
(二)合法性审查。2018年12月,市土储中心将修改后《办法》(初稿)报市司法局组织评审论证。2019年5月31日,司法局牵头、土储中心协助组织召开了省司法厅、市人大、市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参加的《办法》(初稿)的立法专家论证会并获得通过,市土储中心会同市司法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5月21日,经市政府92号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芜政令〔2021〕 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职责分工、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入库储备、地块前期开发、管护与临时利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保障本市土地储备管理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五、主要任务
《办法》重点围绕土地收储工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主要任务具体包括:明确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明晰土地入库储备标准、细化土地前期开发、管护和临时利用规定、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创新举措
《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体创新举措如下:一是强化了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针对当前存量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的问题,在学习借鉴各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收购补偿标准以用于评估测算土地补偿价格。三是强化了储备土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好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四是对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政府设立的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规范资金管理。明确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细化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强化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土地储备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