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属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158号)
三、工作流程(流程图见附件)
1、申请人在户籍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接收材料后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且在阳光就业网上登记“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并提交街道。
3、街道接收社区上报的材料后审查无异议,提交经开区人社局审批。
4、经开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5、认定结束,符合条件的人员,街道反馈社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图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金领取证》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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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公示,符合条件的网上系统申请并上报纸质材料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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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根据社区上报的相关资料对申请人资料及网上系统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经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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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人社局,根据系统及纸质资料完成区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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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审批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街道办事处反馈社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