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员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对周员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请予监督。联系电话:0553-5808191。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单位名称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芜市监市罚〔2025〕11-1-32号 |
周员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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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员梅 |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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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徽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账户:1101301021000360768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9日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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