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对芜湖协丰劳务有限公司递交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现作出准予该单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决定;另作出准予芜湖中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大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众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延续有效期限的决定。
特此公告。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