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气的审批指南(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1-14 09:02信息来源: 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阅读次数:编辑:张子耘 字体:【  

一、申请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有燃气工程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业务;


7.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到燃气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

 量监督手续;

8.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9.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施工方案;

3.安全保障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 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  

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 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时限:  0.25个工作日)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 (时限:0. 25个工作日 )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 (时限:  0. 25个工作日)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 (时限:  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