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26 15:20信息来源: 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阅读次数:编辑:张子耘 字体:【  

经开区建管处无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权限,该事项由芜湖市住建局办理。如有需要,可在芜湖市住建局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二、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网上申请电子件即可,窗口办理需要提供原件

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网上申请电子件即可,窗口办理需要提供原件

     样表: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docx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审查:对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安排现场踏勘。

4.决定、办结: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通过,出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意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