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4年10月第1批)

发布时间:2024-10-28 11:04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430000183761848B 董范君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43号 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10月9日经开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青岛湖路悦光年段污染严重(约60㎡),经查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驶离工地时未保持清洁所导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 0.10 2024/10/18 2099/12/31 2027/10/18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11340200003011143F
2 张宇 自然人 /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44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2024年10月11日你在蓝鲸湾路随意倾倒餐厨油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01 2024/10/23 2099/12/31 2027/10/23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11340200003011143F
3 马鞍山市经开区新诚劳务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0521MA2PP43D67 唐华太 (经)城管(住建)普罚决(2024)11号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2024年7月12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接到芜湖中燃反映后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三湖高压电网改建工程(线路部分)项目施工时损坏PE110燃气管道。在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未按要求进行人工探挖,直接使用机械开挖,导致地下燃气管道被损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关于立即整改三湖高压电网改建工程(线路部分)项目施工损坏龙山路PE110A 燃气管道行为的通知》,责令你(单位)公司立即会同中燃公司技术人员将被破坏的管线恢复。你(单位)于当日抢修完成,并向经开区规建局作出情况说明。最终,你(单位)支付芜湖中燃共壹万零伍拾肆元(¥10054)用于修复燃气设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检查笔录》《关于立即整改三湖高压电网改建工程(线路部分)项目施工损坏龙山路 PE110A燃气管道行为的通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关于整改三湖高压电网改建工程(线路部分)项目施工损坏龙山路PE110A燃气管道行为的回复》等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50 2024/10/22 2099/12/31 2027/10/2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1134020000301114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