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亮点2: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
《条例》第六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亮点3: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老旧建筑、大型综合体、电力设施、游乐设施等,以及隧道桥梁、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检测维护,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五条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将新增风险点、危险源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亮点4: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亮点5: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权益。
《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第六十一条二款:本条例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
亮点6: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实施救援的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亮点7:规范密室逃脱、剧本杀、室内冰雪等新业态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医院、图书馆、书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室内冰雪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亮点8: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搭建的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亮点9:加强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等安全注意事项,加强现场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亮点10: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