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4年9月第2批)

发布时间:2024-09-11 14:20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失信程度
1 芜湖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00051473473G 曹文会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7号 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所属员工在新胜路往路面倾倒污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10 2024/09/10 2099/12/31 2027/09/10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一般失信信息
2 李波 自然人 /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8号 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查,2024年8月20日经开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龙山露营地有遗撒(遗撒面积约50平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06 2024/09/11 2099/12/31 2027/09/11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