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4年9月第1批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24-09-24 11:01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编辑:胡元元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失信程度
1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206121387235782 张昕 (经)城管(住建)普罚决(2024)10号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查,案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项目冲焊车间改造总承包工程由芜湖银湖实业有限公司发包,由承包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公司)与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建设公司)联合体中标施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签约合同价款(含税金)为:壹亿柒仟零肆拾万肆仟壹佰叁拾玖元玖角陆分(¥170404139.96元)。2022年3月23日,南通四建公司与成章建设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南通四建公司为南通四建公司和成章建设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即投标主体联合体工程进度完成产值及工程款有南通四建公司申报,并明确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南通四建公司负责基坑支护、主体结构、幕墙、钢结构施工,成章建设公司负责土方、楼顶面、门窗、天棚施工,双方共同负责本项目的验收、质保等。2022年8月30日,南通四建公司与成章建设公司就原《联合体协议书》再次签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项目冲焊车间改造总承包工程联合体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由成章建设公司负责的土方、楼顶面、门窗、天棚等施工交由南通四建公司负责施工,该项目所涉及的安全、质量,责任均由南通四建公司承担,成章建设公司参与部分管理工作,双方共同负责该项目的验收,质保由南通四建公司负责,并由成章建设公司确认,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成章建设公司未对协议所涉项目组织施工,土方、楼顶面、门窗、天棚等施工实际均为南通四建公司施工完成。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由南通四建公司收取,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中标后,南通四建公司与南通新世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并以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分公司名义分别与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取信建设有限公司及安徽省皖东红旗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签订7份《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上8份合同分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已涵盖涉案项目全部工程量,认定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施工,存在转包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中标通知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项目冲焊车间改造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联合体协议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项目冲焊车间改造总承包工程联合体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防水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门窗工程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脚手架工程)》《关于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冲焊车间改造项目涉嫌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管理公司工作情况报告》《奇瑞超一厂三标联合体划分合同统计表》、相关《询问调查笔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85.20 2024/09/06 2099/12/31 2027/09/06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一般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