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开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市监函〔2024〕94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经开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决定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现将《经开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执行。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芜湖市医保局直属分局(经开区)
2024年7月5日
经开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等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要求,高质量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解放思想、创新手段,不断探索运用有效的工作机制,提升药品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实施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综合门诊部、诊所等。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有效改善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规范药品购进、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行为,全面提升使用环节药品管理质量和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在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库)30%的创建目标,在2025年底前完成70%的创建目标,2026年底前完成100%目标创建任务。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经开区市场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芜湖市医保局直属分局经开区分局联合成立经开区“创建规范药房(库)”领导小组(附件1),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医保部门相关监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查、验收等工作。
五、创建标准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检查评定标准分两个类别,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标准详见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标准详见附件3。
六、实施步骤
本项建设工作从2024年7月起逐步推进,至2026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对标自查
市场监管局联合社会事业局、医保部门召开动员会,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标准。各医疗机构对照芜湖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检查评定标准(附件2、附件3), 认真开展全面自查,查找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8月底前向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递交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自查表。
(二)分步实施
在202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药房 (库)”的建设目标,在 2025 年底前完成综合门诊部、个体诊所“规范药房(库)”的建设目标,在 2026 年底前完成余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建设任务。
其中,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评定工作由食药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配合,联合社会事业局、医保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综合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检查评定工作由市场监管所牵头、食药科配合,联合社会事业局、医保部门开展。
(三)发文公示
对达到评定标准的,由经开区市场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和医保部门联合发文,并在经开区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激励措施
对获得“规范药房(库)”的单位在经开区管委会网站、医疗机构系统内进行通报表扬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品种数,对未获得“规范药房(库)”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品种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同组织开展,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建设原则,对照标准,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 建设工作。医疗机构要对“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全方位保障。
(三)密切协作,强化措施。各级市场监管、卫健、医保部门要密切协作,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纳入当地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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