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4年9月第1批)

发布时间:2024-09-02 11:41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芜湖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07MADBX6KP93 鉏昊晨 /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2号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经查2024年8月10日你单位在裕安路幼儿园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约8方)且无法提供相关准运手续,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50 2024/08/23 2099/12/31 2027/08/23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2 吕三保 自然人 / / 身份证 3402111957****0613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3号 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查2024年8月18日你在珠江路垃圾站运输生活垃圾时未密封造成泄漏,导致地面污染约2平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二第七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二第七款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02 2024/08/27 2099/12/31 2027/08/27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3 芜湖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07MA2MR37K4C 贾学强 /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4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查2024年8月16日,经开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皖B54751车辆在尖山路旁便道运输建筑垃圾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执法队员当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来我单位接受调查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20 2024/08/28 2099/12/31 2027/08/28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4 马义伦 自然人 / / 身份证 3424221962****7032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2024年8月21日你在星悦广场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约0.5吨,询问调查供述共收集约厨余垃圾4吨以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0.02 2024/08/30 2099/12/31 2027/08/30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
5 芜湖市顺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00MA8P22TQ8M 李多扬 /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4)36号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8月9日经开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皖M21261车辆在塔桥至205 国道之间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经查系芜湖市顺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所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 1.00 2024/09/02 2099/12/31 2027/09/0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2340225MB166132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