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一般事故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现对水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一般事故案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请予监督。联系电话:0553-5943200。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芜市监市罚(2024)11-99号 |
水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一般事故案 |
水军 |
/ |
/ |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一般事故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18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徽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账户:1101301021000360768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日 |
完全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