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安徽招聘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广大工业园3栋1楼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R1L1G6Q
法定代表人:李文成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获取违法所得11000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5份、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9份、《入职协议书》5份、《合作协议书》1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元(11000元),并处壹万伍仟元(1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39号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