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9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社会救助,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贴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推动经开区社区广泛成立“救急难”互助社,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措施与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工作任务
(一)成立组织
全区社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或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皖民管字〔2018〕117号)以及《芜湖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民管社〔2022〕23号)有关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为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可直接赋能此类社区社会组织“救急难”功能。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街道应当成立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行为,为其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互助社主要由本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社区内外的公益人士为成员。新成立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全部规范命名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二)筹集资金
建立以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互助社成立需不少于3万元的互助资金,区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1万元,社会捐赠不少于1万元。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各社区以登记形式成立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汇入其银行账户;以备案形式成立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汇入所在街道相应成立的社会组织联合会账户。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活动,互助社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前,接受社会捐赠不得以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各街道加大筹资宣传力度,争取社区居民以及有关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的持续资金支持。
(三)救助对象、标准和救助流程
1.救助对象
一般需具有本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条件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扩大救助范围;以及可以结合实际不设置户籍地、居住地等限制,将有关遭遇急难情形的流动人口纳入救助范围。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救急难”救助:
(1)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2)因遭遇车祸、溺水、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2.救助方式
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等给予应急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转介服务为辅。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
3.救助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给予救助。
(1)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等相关材料;③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
(2)审核发放。“救急难”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登记为社会团体的互助社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发放(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的互助社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等信息)发送给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接到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后,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管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应当始终单独核算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备案形式)的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3)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急难”互助社自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救助情况按月报送给街道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主动救助。街道社区两级开展定期摸排,对辖区内的传统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存在安全隐患人员(精神病患者、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等困难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分类登记造册,定期走访。发挥街道社区干部作用,调动广大居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的热情,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加强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区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工作。坚持“救急难”应急救助工作公示制度,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核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原则上,社区互助社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公布社团的资金状况和救助情况,切实维护会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社区级“救急难”互助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跟踪调度,确保发挥实效。街道每季度统计上报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情况至区民政部门备案。10月底前,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3万元的启动资金,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实施急难救助,完善运作机制。在进一步完善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工作中,各街道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依法依规精心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及时解决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修正或完善有关工作措施,真正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急难救助,确保互助社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把好事办好。
五、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经开区“救急难”资金申请审核表(样表)
经开区“救急难”资金申请审核表(样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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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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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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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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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类型 |
□低保 □特困供养人员 □低收入家庭 □一般家庭 |
申请类别 |
□突发事件 □大病 □意外伤害 □其他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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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调
查 |
调查组负责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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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互助社审核意见 |
经研究,同意发放“救急难”资金 元。
互助社负责人: 社区监委会负责人:
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意见(备案成立社区互助社需要此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