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 |||||||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 |||||||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 |||||||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2.《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
3.《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
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
4.《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5.《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
6.《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
7.《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
8.《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
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 |||||||
3.《安徽省价格条例》 | |||||||
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 |||||||
5.《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
3.《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 |||||||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 ||
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1 | 食品销售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 |||||||
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 |||||||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
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 |||||||
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 ||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 |||||||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 ||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 ||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 ||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 |||||||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 |||||||
19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 |||||||
20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1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商标法》第十六条 | ||||||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
22 |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