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龙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龙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进行公开,请予监督。联系电话:0553-5943200。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单位名称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芜市监市罚〔2024〕11-8号 |
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龙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龙水产店 |
91340200MA2WTH5816 |
叶明龙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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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徽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账户:1101301021000360768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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