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3年7月第2批)

发布时间:2023-07-28 16:32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失信程度
1 安徽雨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07MA8LKRTD45 冯碗国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3]26号 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当事人于2023 年6月25日在银湖时代小区西门分类垃圾收集点未将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运输,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城管(市容)责改[2023]5013号,要求你(单位)将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运输,经2023年7月12日进行复查,你公司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整改,仍然未将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运输,垃圾量约3桶,共计150kg。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 当事人于2023 年6月25日在银湖时代小区西门分类垃圾收集点未将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运输,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城管(市容)责改[2023]5013号,要求你(单位)将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运输,经2023年7月12日进行复查,你公司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整改,仍然未将分类投放的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运输,垃圾量约3桶,共计150kg。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 0.20 2023/07/21 2099/12/31 2026/07/21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340225MB1661329E 一般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