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芜湖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2 11:22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 字体:【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

因部门职能调整,经研究,现将《芜湖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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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经开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经开区党工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经开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管委会统筹指导,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事件、动物疫情、食品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1.3.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响应

应对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区的,或超出经开区管委会应对的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比较敏感突发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1.4.2 响应分级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级别一般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响应,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

二级响应,由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

三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经开区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启动区级响应

街道办事处响应等级,可参照经开区管委会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面临的风险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 应急系统

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将应急管理的“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多渠道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经开区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经开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领导下,管委会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根据突发事件组织应对、决策、部署。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应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经开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经开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设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管委会指定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应承担综合管理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3 应急工作机构

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工作组,主要承担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以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移交现场指挥权,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后,管委会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移交现场指挥权至上级人民政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管委会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

(2)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设计单位要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进行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建立健全洪涝、干旱、地震、地质、气象、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的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专项指挥机构)要及时地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管理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经开区管委会应急办通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经开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比较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如实向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特殊情况下,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工委、管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级、街道办事处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事发的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预案或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管委会处置能力,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必要时,经开区管委会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在管委会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到达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当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指令有关事发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等,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性质和特点采取(或指令有关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街道办事处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管委会,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市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等,要求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管委会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管委会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街道进入紧急状态的,由管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可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管委会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按照管委会统筹指导、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受灾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管委会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工委管委办公室、经发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规建局、建管处、水务处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管委会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 调查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或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一般突发事件由管委会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配合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委会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管委会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各种应急救援需要。管委会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经贸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1)管委会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经开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经贸发展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发局、应急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经开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管委会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

(1)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经开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管委会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的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1)工委管委办公室、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社会事业局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的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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