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经开区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7 10:28信息来源: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次数: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根据《芜湖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芜应急〔202273号)、《关于印发芜湖市灾害信息员考核细则的通知》(芜应急〔202312号)文件精神,制定《芜湖经开区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经开区减灾救灾办

            (经开区安委办代)

            2023227

 

芜湖经开区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灾情管理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害信息员为区级、街道、社区从事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且纳入“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的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灾害信息员的有关工作经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灾害信息员职责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必须熟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级、街道灾害信息员必须熟练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社区灾害信息员必须熟知灾情统计指标,切实抓好灾情日常监测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第五条  协助做好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包括开展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收集核实本区域各种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相关信息。

第六条  灾害发生时,做好灾情收集统计、险情信息报送、人员台账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区级灾害信息员要在灾后2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不得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七条 接到应急管理局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街道、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八条  灾后做好评估核查,协助开展倒房重建、冬春救助等工作。

 

第三章  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九条 灾情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并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灾害信息员。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在街道统筹安排下,由具备相应职能的机构承担,并落实具体责任人。社区灾害信息员由社区党委研究,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所有灾害信息员均应纳入“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管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再担任灾害信息员的工作人员及时清理出该系统,县、镇级必须进行对系统动态管理,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全覆盖式核查,确保系统内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各级均应设置灾害信息员B岗并组织其参加有关培训,需要时第一时间参与有关工作。鼓励吸纳具有较好专业素质和公益经验的志愿者参与灾害管理工作。

第十条  灾害信息员要优先从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人员中选任,确保信息员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保持固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换。社区、街道、区级灾害信息员任免情况应当自任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书面备案,并及时在“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应急管理局将随机进行抽查,发现灾害信息员有变动未备案或未及时在系统中调整的,取消街道、社区灾害信息员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年底防灾减灾救灾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覆盖到社区的灾害信息员培训班。灾害信息员若有工作变动,应当将相关工作进行交接,并初步培训接任的灾害信息员。应急管理局在接收到街道、社区灾害信息员变动备案后,应当在该灾害信息员任职3个月内对其开展灾害信息员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  灾害信息员管理经费和装备保障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给予灾害信息员管理必要的经费保障,为灾害信息员管理配备和提供所需的紧急联络、应急交通、灾情报送等必要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配置个人防护、现场查灾等装备。在各级灾害信息员中推广使用手机报灾APP和灾害风险隐患报送小程序,对于成功报送风险隐患并使群众成功避险的灾害信息员予以奖励。要主动汇报、沟通协调,优化整合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积极拓宽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提高灾害信息员积极性,稳定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  建立灾害信息员灾情管理考核激励机制,设立灾情监测管理经费,根据考核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安排。

 

第五章  灾害信息员考核

第十五条  进一步推动灾情管理工作,对灾害信息员履责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涵盖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灾情收集统计、险情信息报送、人员台账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灾后评估核查、因灾倒房重建、冬春救助等。对于工作成效显著、较大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故意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为街道、社区灾害信息员A岗,灾害信息员B岗和任职灾害信息员A岗不满1年的不参加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和合格等次灾害信息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不合格等次灾害信息员由区级、街道相关部门将其清退出灾害信息员队伍。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可享受每人1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考核等次合格的可享受每人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拨付)。

第十七条  街道、社区灾害信息员考核由应急管理局组织,区级灾害信息员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主要依据灾害信息员十项考核内容,建立灾害信息员日常考核台账,未完成任务情况需登记在册并保留佐证材料。日常考核满分为100分,有一次未完成灾害信息员应承担的任务扣10分,扣完为止,扣分情况登记在日常考核台账。优秀等次需评分90分及以上,合格等次需评分70分及以上,不合格等次为评分70分以下。街道灾害信息员所在街道和区级灾害信息员所在开发区当年成功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加5分。

第十八条  街道灾害信息员考核结果由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并于每年330日之前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期为5天。区级灾害信息员考核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九条  严禁将非灾害信息员纳入灾害信息员信息化系统管理,严禁让非灾害信息员享受奖励政策,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严把审核关。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抽查,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的单位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