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鱼米七餐饮店(张小军)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鱼米七餐饮店(张小军)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请予监督。联系电话:0553-5943200。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 来源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芜市监市罚〔2023〕11-60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鱼米七餐饮店(张小军)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
张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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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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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 履行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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