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玖之月美甲店(曹学玲)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玖之月美甲店(曹学玲)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请予监督。联系电话:0553-5943200。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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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芜市监市罚〔2023〕11-8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玖之月美甲店(曹学玲)发布违法广告案 |
曹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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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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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 履行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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