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2年5月第3批)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失信程度 |
1 | 刘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2241976****8254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2]26号 | 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未经批准在纬二次路与规划路交叉口堆放物料,约1平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未经批准在纬二次路与规划路交叉口堆放物料,约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的罚款。 | 0.05 | 2022/05/20 | 2099/12/31 | 2023/05/20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2340225MB1661329E | 一般失信信息 |
2 | 陈邦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2211975****3626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2]28号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未经批准在欧阳湖路和苑小区段侵占城市道路摆摊经营,约2平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未经批准在欧阳湖路和苑小区段侵占城市道路摆摊经营,约2平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佰元的罚款。 | 0.05 | 2022/05/20 | 2099/12/31 | 2023/05/20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2340225MB1661329E | 一般失信信息 |
3 | 孙兆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6231994****1457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2]29号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未经批准在欧阳湖路和苑小区段侵占城市道路摆摊经营,约2平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未经批准在欧阳湖路和苑小区段侵占城市道路摆摊经营,约2平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佰元的罚款。 | 0.05 | 2022/05/20 | 2099/12/31 | 2023/05/20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2340225MB1661329E | 一般失信信息 |
4 | 张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2021978****0458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2]31号 | 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未经批准在凤凰城南岛道路两侧堆放物料,约8平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未经批准在凤凰城南岛道路两侧堆放物料,约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的罚款。 | 0.01 | 2022/05/18 | 2099/12/31 | 2023/05/18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2340225MB1661329E | 一般失信信息 |
5 | 汪忠祥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2051971****0014 | (经)城管(市容)普罚决[2022]32号 | 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十九 条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10时驾驶皖E13725在皖江大道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面积约9平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10时驾驶皖E13725在皖江大道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面积约9平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的罚款。 | 0.05 | 2022/05/23 | 2099/12/31 | 2023/05/23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2340225MB1661329E | 一般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