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条件: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材料及目录: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正反打印)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场所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时,需规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如被确定为抽查对象,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即《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即《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证明》。
5、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即《互联网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意向书》。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每张材料上都需要本单位盖章)
办理地点:1、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2、华山路39号管委会13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电话:0553-5845958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窗口或安徽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3.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承诺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将材料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5.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由申请人员现场领取或邮递领取。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