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审批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审批流程规定如下:
一、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一)校车所有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购车及保险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校车运行方案(接送学生的路线、接送学生的时间节点、上下学生的停靠站点位置、特殊情况下改变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的预案等);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等);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上述材料除合格证、各类发票外,均一式三份。
(二)区社会事业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征求意见,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社会事业局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者到社会事业局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查:
①社会事业局将相关材料分送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审查。
②社会事业局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3.发牌:
申请者将经管委会批准的《校车许可申请审批表》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册,由市交警支队核发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