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前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芜湖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