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19-08-14
文  号: 开管〔2019〕36号 性: 废止
发布日期: 2019-08-3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 规划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843575
名  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通知
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通知

开管〔201936

 

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直属单位,各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等精神,促进芜湖经开区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经开区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25亿元、30亿、50亿、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4万、16万、18万、20万、30万、35万、40万、45万、50万、80万、100万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在市区建筑企业排名中,经开区企业每年度建筑业产值进入前5名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20万元奖补;每年度建筑业产值在610名的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10万元奖补。

二、支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1.经开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增项晋升为一级、二级总承包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2.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对于增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在经开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晋升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的甲级资质,给予30万元奖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补)。

三、激励企业创优创新

1.经开区建筑业企业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给予50万元奖补;安徽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给予20万元奖补;芜湖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给予10万元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金额奖补,不重复计算。

2.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补。

3.对主持制定国家、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

1.经开区建筑业企业直接纳入经开区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单位企业协议库,对新取得相应资质的经开区企业每半年增补入库一次。

2.经开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三年未发生欠薪的经开区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免缴政策。

五、发展建筑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总部,分别给予100万、3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企业总部,给予10万元奖补。

2.对于在经开区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按照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3%给予三年期的经营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经开区财政实际所得的80%

3.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总部需要规划建设办公用楼的,在供地方面优先安排;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 %给予补助,且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m2,补助期三年。

六、奖补资金来源

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一致的奖补政策,奖补资金来源按照芜政办〔20194号的要求执行,本通知中新拟定的奖补政策由经开区财政保障。

七、其他

1.经开区建筑业企业指工商地址注册在经开区,依法在经开区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新引进企业指自本通知有效期内迁入经开区的建筑业企业。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在市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取消奖补资格。获得以上奖补政策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出经开区,若五年内转出经开区,对企业所得奖补予以追缴,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3.本通知涉及相关条款,与管委会“一企一策”协议中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行选择申报。

4.本通知由规建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度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经开区再结合实际,对本通知进行调整。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