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育儿假休假规定问题
发布日期:2022-02-14 15:10:26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
信件编号: | 20220214002 | 来信时间: | 2022-02-14 14:2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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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刘**** |
内容: | 2021年11月19日出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因此,经开区及所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职工今年可以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育儿假吗?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答复时间:2022-02-16 10:24:1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咨询相关部门,该条例为省级部门出台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规性文件。故在符合条例的情况下,您可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相关奖励。 相关情况已反馈,感谢您的咨询。 |